引用:
作者: 哈啦
一個網名過期後,它的註冊商有四十五天左右的猶豫期,此時顯示的文字為registrar hold。
四十五天之後,就轉變成REDEMPTIONPERIOD,意思是補救期或寬限期,此一期間為三十天。在此之前,原註冊者都可以隨時續費而或得保留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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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部份我不太能理解...
請教一下,是先有 30 天的補救期?還是先有 45 天的註冊商猶豫期?
(還是說這 30 天的補救期其實是包含在 45 天的註冊商猶豫期內?)
若是先有 45 天的註冊商猶豫期,那如果註冊商於猶豫期後就將網域刪了,那原註冊者還可以續費保留網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