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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8-01, 1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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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子,但沒成"例",只是地方法院判決而已。(不過,可能因為金額的關系,也少有機會到最高法院吧)

附上一個:
以下判決是以註冊後未有經濟活動為主要理由,判斷(顯見)有妨礙商標行為,我認為判決理由顯有不足!

1.裁判字號: 91年度訴字第5864號
要 旨: 美國國會曾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反網路蟑螂法」(
Anticy-bersquatting Act ),主要目的即在防止惡意利用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以謀取非法利益,我國雖無類似立法,惟系爭財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所頒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精神,
與美國反網路蟑螂法相去不遠,於認定以他人商標註冊網域名稱者是否具
有惡意時,亦係審酌先註冊者所設置之網站是否確實從事經濟活動,以及
該網站設置後之目的等因素。因此,原告此一搶先註冊行為,已妨礙被告
利用其已登記使用數十年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權利,而原告註冊系爭網
域名稱後,並未從事任何經濟活動,顯見原告註冊之目的,純係用以妨礙
被告公司利用其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足認原告之行為自有不法。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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