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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舊 2004-11-30, 01:42 A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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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5-22
文章: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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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提出我的見解:

引用:
以上見解滿精闢的,可是運匠小弟的我覺得是放屁.
法律的判決, 絕少有"皆大歡喜"的情形發生, 大多數的判決都是一方滿意, 而另一方不滿
勝訴的一方認為司法給了他一個公道時, 敗訴的一方通常就會高喊司法不公
因此對於某項判決有人不滿, 是屬正常現象
域名爭議的處理, 雖然不是法律上判決, 但精神相似
所以我本人認為 TWNIC 的判決是恰當的, 但我也會接受別人有不同的看法
至於是不是放屁 ? 那就由得你去說了

引用:
1.您馬路上問計程車司機[104]十個中有九個會回答您是[查電話號碼]/不會跟您說是104人力銀行
但不可否認104人力銀行在職業介紹、人力資源等服務方面, 是有相當知名度的,
所以104在辯論時, 一直把爭執的範圍限定在此 (這是辯論策略的運用)

引用:
2.電信總局提供的104電話查詢服務有三十年以上,104人力銀行是搭順風車無庸置疑,不管他是如何努力.
104人力銀行是搭電信局的104順風車, 這我也有同感
但電信總局既然沒有對104人力銀行提出侵權的訴訟, 自然104人力銀行也就順理成章可以繼續使用104的標章
但不論是否搭順風車, 104人力銀行後來的努力, 也不容抹煞, 法律必須保障它的商譽

引用:
4.104申請了104.com.tw後又申請了與104相關之網域名稱共三十四個這跟[104office]的註冊人有何相關,你要搭順風車[104office]也搭一下有差嗎?
104人力銀行搭了電信局的順風車, 但電信局沒有提出異議, 所以104人力銀行沒事
而104office卻搭了104人力銀行與電信局兩者的順風車
(請注意, 不單只是電信局而已 ! 因為104人力銀行對於104這個標章, 也有其權益)
這兩者都可以對 104office 提出異議, 所以104office必須面對104人力銀行的申訴
兩個順風車, 確實有差

引用:
3.網路上九成九是有網址再慢慢發展成網站,您不申請個網址如何架個網站?
說得對
可是, 申請域名四年了, 卻都沒有架站的動作, 不免引人聯想 ...
TWNIC 並沒有規定域名取得之後一定要在短期內架站, 所以四年沒架站其實也無妨
只是, 當有別人針對你的域名提出異議時, 長期不架站的狀況, 是會陷自己於不利的
這是遊戲規則的一部份, 也是應該注意的一點

引用:
5.就因為[104office]沒有辯論就無法保住,那有網域名稱的投資人不是人人自危,每個人都去為一個網址申請一個商標.有人來爭時又要抗辯.
既然在上文中你認為 104office 是搭別人的順風車, 那麼他面對別人的申訴, 算來也是公道的
至於其他人, 只要不去攀附別人的商譽, 並不必"人人自危"

引用:
6.我是一家電腦公司就不能去申請一個非電腦類的網域名稱,原因是電腦公司的營業項目沒有網域名稱投資類的?
電腦公司當然也可以註冊與電腦無關的域名, 只要不攀附別人的商譽就好了

引用:
7.本人是結果論,這個案例就是有人搶了別人的網域名稱,[104office]並沒有侵犯別人商標而理由是[沒有抗辯?],天下第一大笑話.
對法律稍有概念的人都知道, 法律是妥協之下的產物, 縱有不周全之處, 也是無可奈合的事情
但, 遊戲規則訂好之後, 大家都照著規則走, 這就是法治精神
你可以以結果論的觀點, 認定本案是一樁笑話, 但是我想提醒你一點:
萬一將來你的域名也有爭議時, 你仍然必須照著 TWNIC 的遊戲規則來玩才行
(因為那是你註冊域名時, 所同意的, 不管你有沒有仔細看過條文)
因此即使你不情願, 你還是多瞭解現有的遊戲規則, 才會對你比較有利
另外提一點, 104office 確實沒侵犯別人的"商標", 因為雙方爭執的是"域名", 非商標

引用:
8.有多少版友大大去看了申請網域名稱的同意條文?
法律上一般認為, 知法犯法要罰, 不知法而犯法, 還是要罰
(否則每個犯了法的人, 都會說"我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而脫罪了)
條文擺在那媯鳩A看, 你不去看, 在法律上是視為你自己放棄了權利, 不能怪別人
所以我每次要簽約或者辦什麼手續時, 都會仔細看清楚所有的條文
否則一旦簽了字, 畫了押, 就難以反悔



引用:
申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創設「104辦公市」網站
註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向TWNIC註冊本件系爭網域名稱
這是所有人都認為此次處理最有爭議的地方
對呀 ! 這就是頗有爭議的地方, 104office 註冊於 104辦公室網站之前
如果註冊人針對這一點提出答辯, 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問題就出在, 為什麼註冊人不去答辯呢 ? 為什麼要放棄應有的權利 ?

當然, 申訴人也知道這會有爭議, 所以請注意申訴人提的答辯內容:
他們是以 "104office 攀附 104"的商譽做為論述的重點
而不是以 "104office 攀附 104辦公市"的商譽做為論述重點
所以他們說 :
當網路使用者於搜尋引擎輸入「104」關鍵字以查詢申訴人網域名稱時,亦將同時出現註冊人所架設網站之系爭網域名稱「104office.com.tw」....
註冊人有攀附申訴人商譽之意圖及惡意甚明。


在我看來, 這其實是有點硬坳的味道, 我覺得註冊人應該很容易就可以提出反駁
可惜註冊人沒有提出任何答辯, 而 TWNIC 在搜尋引擎輸入 104, 查詢結果確實也包含 104office
在這樣的情況下, TWNIC 只能依照域名爭議處理原則, 判定104人力銀行所說的是對的


這個案子不是我判的, 我不需要替判決結果提出說明與解釋
之所以花費這麼多時間提出我的看法, 只是提醒大家, 知己知彼, 百戰百勝
如果域名爭議必需依照域名爭議處理要點來裁決, 那麼你就應該多瞭解這些處理要點
而不是依你自己的想法來論斷域名爭議的對錯
這樣才能無往不利

我想, 我說的夠多了, 不再針對這個案子提出我的看法
至於若有人要繼續評論我的觀點, it's ok, go a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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