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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10, 10: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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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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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日期: 2006年8月10日

HKIAC DCN-0600056 邮箱:持有人与管理人之辨 电话与传真

敬启者:

在2006年8月7日 10:31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cndomain # hkiac.org 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 刘泽斌 lzbrbf # 163.com 回应其关于“域名争议案被投诉人的信息及疑问”的邮件中,被投诉人代理人首次于邮件之附件中见到自本案开始以来的全部来往邮件材料,然而经过被投诉人代理人三日来的仔细研判,发现其中多处错误疏漏及被投诉人信息确认方面的严重失误。由此失误进而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我方当事人没有能够,无论是从投诉人处,还是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实际收到投诉书并及时做出反应。

实际上自始至终,对方当事人就疏于、无意于、也不愿去主动查询信息或给出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就是为了使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在没有实际收到投诉书的情况下错失答辩机会进而痛失域名。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则是因为在依照《程序规则》寻求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络资料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与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工作人员的疏忽敷衍与不主动配合,终没有确实拿到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详细联系资料并使之无法穷尽《程序规则》第5条所列“域名持有人”和“管理联系人”的“邮政通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之全部手段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2004年12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第二十九条:“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一)申请的域名;(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之规定,以下为本案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详细的联络资料:


域名注册人信息(Registrant Contact Info)
注册组织名称(Registrant Organization):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李建玉
注册人联系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7874076
传真:+86-532-87874557
邮件(Registrant Email):palijing # qdcnc.com

域名管理人信息(Administrative Contact Info)
管理人名称(Admin Name): 刘泽斌
管理人联系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Administrative Email):lzbrbf # 163.com

技术联系人信息(Technical Contact Info)
技术联系人名称:刘泽斌
技术联系人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lzbrbf # 163.com

交费联系人信息(Billing Contact Info)
交费联系人名称:刘泽斌
交费联系人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lzbrbf # 163.com

作为本案的投诉人,其认为似乎只要给出个本案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然而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无论是在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附件中还是都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及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中,都万分遗憾的没有发现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本案被投诉人的电子邮箱地址 palijing # qdcnc.com ,显然域名注册持有人(Registrant Organization)与域名管理联系人(Admin Name)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与主体。

而荣幸作为本案投诉人笔下的被投诉人,刘泽斌,即本人,被投诉人代理人则对投诉人证据附件1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因为无论是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还是 HKIAC 与 CNNIC 、与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以及现时的 CNNIC whois 查询中都无法也不能与投诉人的举证相印证。而同样明显的是刘泽斌显然不是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不是其工作人员,而是其授权处理此域名争议仲裁案的委托代理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后随后将随被投诉人之答辩通过电子邮件与邮政快递两种方式发出)。

同样还是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没有看到相关来往邮件及 TNT 快递单据上有显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域名管理人之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而这些,由 HKIAC 通过 CNNIC 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追索皆可轻易拿到。同时被投诉人代理人注意到 TNT 快递单据投诉人所填之邮政编码为 266100 ,这显然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信息上所填写之 266000 有所差异,因为 266100 是青岛市崂山区的邮政编码,而非李沧区或城阳区,如此一来 TNT 快递无法如期送达的责任就更不在我们一方。

综合以上,还是回到《程序规则》第五条,在能取得而没有主动取得域名持有人邮箱、电话及传真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在事实已然形成,责任已难免除的情况下,难道这不是特殊情形那什么又是特殊情形?

事实上投诉人域名反向劫夺的意图十分明显,因其 TOEIC 中国大陆总代理思而文早在 2002-11-05 就注册 ToeicTest.com.cn 以之作为中国大陆的 TOEIC 官方站点而广泛宣传,四年累计10万多点考生,与中国大陆其他考试每年动辄考生人数1200万至1400万人之传统重翻译阅读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可比较,影响殊微,只是重口语、听力比重一半分量的托业倒显得有些新潮。同样, toeic.co.kr 早就为 TOEIC 韩国地区总代理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于 1996-08-06 注册做域名转发用,而 TOEIC 日本地区总代理国际商务交流协会 IIBC 也于 1997-06-02 注册使用 toeic.or.jp 为日本之 TOEIC 官方站点,而台湾地区总代理忠欣股份也在 2001-08-01 注册使用 toeic.com.tw 。反之弃之不用的倒是 ETS 于 2005-02-03 取得之 toeic.co.jp , toeic.cn 终必将如此,被投诉人域名建站反倒有错?

争议仲裁的意义在于公平公正,而被投诉人也有张口说话的权利。被投诉人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可由专家根据《程序规则》第31条之各项自由裁量。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有理不在声高,有据不怕答辩。

此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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