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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侵權 有兩大前提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2.01 03:32 am
搜尋引擎業者提供「關鍵字廣告」服務是否涉及商標侵權,法界人士表示,應回歸商標法精神思考,若無為行銷目的「使用商標」,或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則應予免責,但業者仍須負起「注意義務」責任。 關鍵字廣告夯,但也隨之衍生許多法律糾紛。理律合夥律師蔡瑞森表示,依目前國內外法院相關判例來看,關鍵字廣告侵害商標權責任,應在刊登廣告內容的廣告主身上,搜尋引擎業者如Yahoo、Google等則未構成侵權行為。不過,他提醒,搜尋引擎業者仍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的可能性,必須謹慎因應。 雅虎副總經理許慶玲指出,關鍵字廣告購買對象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平台業者提供服務不全為賺錢,消費者也需這類資訊,像近來熱門的「植牙」、「貸款」、「隆乳」等關鍵字。 根據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經營協會(IAMA)統計,去年國內的關鍵字廣告市場規模約為23.99億元,大幅成長15.22%,今年上半年付費關鍵字廣告市場,也較去年同期成長12.23%,達到12.39億元的規模,占整體網路廣告總額的32.5%,關鍵字廣告已成為重要行銷利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副組長劉蓁蓁說,關鍵字廣告是否侵害商標權,應先界定「誰使用商標」。不能因搜尋引擎業者提供關鍵字廣告服務,或廣告主利用商標當作關鍵字,從而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必須從「廣告內容」有無為「行銷目的」使用商標來判斷。 劉蓁蓁指出,商標使用還須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及「指示來源功能」遭破壞等情形發生,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作為關鍵字,否則目前搜尋引擎業者僅在事先得知廣告主有違法行為而未即時移除或中斷廣告下,才要負法律責任。 根據智財法院日前判決,Google刊登關鍵字廣告,屬於付費排序廣告,以商標作為關鍵字索引,若廣告內容並未使用商標,不會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屬於商標權人所有,則不構成侵權行為。 摘自: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006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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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就是『使用方法』的問題而已
有不法意圖的話,甚麼工具都能製造問題 就像玉米片可以拿來吃,也可以拿來做炸彈~ 最近discovery在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