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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office.com.tw的爭議
看到這則"104office.com.tw"的爭議判決
http://stlc.iii.org.tw/twnic/bulleti...lletin-003.htm 大概是註冊人未進行答辯,科法中心直接判決取消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 我認為原註冊人如進行答辯主張,是可保住該系爭網址 以下僅作申訴人主張內容之看法 看法一. 針對申訴人之「104」系列標章圖樣及公司名稱 依商標法:數字不可為享有特取,必須含概圖形或文字一併使用 依公司法(名稱):阿拉伯數字不能為公司名稱特取部份,"一零四資訊..."只能享有"一零四.tw or 一零四資訊.tw"的優先使用權. 更無法主張享有眾多相關英文字母字串網址(包含104office)的權力. 看法二. 針對申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創設「104辦公市」網站. 註冊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登記註冊「104office.com.tw」作為系爭網域名稱.是為「104辦公市」網站未成立之前所註冊. 申訴人之「104辦公市」.依照字義是為104officeCity.辦公市與辦公室差異甚大 (如果辦公市與辦公室是音似相等.那殤(喪)店與商店是不是也一樣?) 看法三. 在第一項(看法一)不成立下,如何主張「104」系列著名標章與事業名稱為特取部份? 個人所知看法,各位認為原註冊人如進行答辯..? 申訴人之申訴應該會是駁回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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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一]的問題
一零四 與 104, 雖然一為國字, 一為阿拉伯數字, 但二者讀音相同 因此, 在判定上 "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本件系爭網域名稱「104office.com.tw」之主要部份「104office」與申訴人「104」系列著名標章之外觀、讀音相同或近似,足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當然, 本案會判定申訴人獲勝, 最主要的還是註冊人沒有提出答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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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4office.com.tw的爭議
這種判決表明台灣只會欺壓自家人
明明是我家的地,有人錢多找律師打官司,法官就判給有錢人,丟臉ㄛ. 像Boss 難道 Bossmonster boss-xxx My-boss 都不行ㄛ, 那104服務的CHT不把 104.com 告屎ㄛ. whilehouse.com 美國白宮為何拿不回來 mexico.com 默西哥國家為何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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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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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就如 cool 說的, 如果本案的註冊人提出答辯, 結果未必會是如此
因為要把域名從註冊人手中, 轉移到申訴人手上, 則以下三點, 必須同時成立才行 :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這三點只要有任何一點不成立, 申訴就會失敗 例如, 只要註冊人提出說明, 他並非惡意註冊, 則申訴人就不能主張域名的所有權 此外, 申訴人要提出申訴之前, 還必須要繳交一筆申訴費用, 台幣四萬元 ! 也就是說, 申訴人要取得域名, 其條件事實上是相當嚴苛的 問題是, 註冊人本身沒有提出任何說明, 因此 TWNIC 只能依據申訴人提出的說明做出裁決 當然結果就是註冊人"敗訴"了 一個域名明明在我手上, 除非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否則TWNIC 不能隨便就把它移轉給別人 要不然 TWNIC 一定三天兩頭就被人告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自己放棄了權利所致, 並不能說是 TWNIC 欺負註冊人 或許這埵釣リH對 TWNIC 不滿, 不過還是要就事論事 還記得 taipei101 的事件吧 ?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結果 TWNIC 並沒有偏袒大鯨魚 不是嗎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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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那豈不天下大亂?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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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4office.com.tw的爭議
引用: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__7238.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les__73511.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oss__11150.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a__36184.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ini__82358.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monster__22234.gif 這些都是 Boss帶頭的 LOGO [對TWNIC不滿], 請您吞回去, pleas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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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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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以後當兵或出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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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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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是電信總局提供的電話查詢服務,已經行之有年,並非商標,乃是通用字,慣用語,
此104人力銀行搭順風車,用了此網址. 別人努力自創品牌,顯然要比104辛苦多了 國外有yahoo,amazon,google... 國內有kimo,yam,蜘蛛,八爪魚,石頭湯... 如果[104office]由104公司提出商標申請且通過的話. 而別人卻去申請此網址,那當然要歸還. 小弟看不出來有甚麼理由[除了以上前提],要別人申請的網址判給104 同樣搭順風車的兩家公司為何有不同待遇?! 那現在有人申請 [104sex] 是不是都是104的呢?! ps:[twnic]是台灣網路對外唯一窗口. 小弟非常尊敬它,沒有對它不滿,只認為它不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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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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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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