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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6-06-02, 07:40 PM
SANADA SANADA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1-17
住址: Kyoto
文章: 552
預設 有無侵權問題想請問各位前輩

爭議問題詢問一下各位前輩
小弟的朋友,架設了ㄧ個討論攝影的論壇,使用 In-foto.com 這DOMAIN。
但於今天一家販賣攝影器材的公司在該討論版上,貼了一篇警告文如下:

致貴網站:

本藝坊已於93年9月21日申請INFOTO Design商標使用(第35類,第40類,第41類),核准字號為(93)晉商17字第99519,99520,99521號

貴網站已經抵觸INFOTO藝坊的使用權利,並且混淆本藝坊的客戶
在此引申商標法第62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以及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聯絡方式已經通知站長
請盡速回覆並停止使用混淆INFOTO商標之網址/識別字體等
否則將委由台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向貴網站提起民事告訴


該公司使用的域名是 infoto.com.tw
朋友的論壇是 in-foto.com

該公司為攝影器材販賣,但這論壇為討論攝影的論壇。
請問這樣真的如文中所說的,侵權了嗎?

麻煩各位前輩,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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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6-06-02, 07:54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3,020
預設

看了infoto.com.tw的網站和in-foto.com的網站,覺得對方唬人的成份很大。
就算對方已有infoto的商標,但無法排除他人使用類似的文字組合。本件的重點其實不在商標,因為in-foto.com是網路上的論壇,又不是在賣同牌的商品,最多只有網址爭議。但就算如此,在網址爭議中對方的勝面也很低。
況且「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對方的商標「著名」嗎?而且他必須舉證你的朋友是「明知」才行。
而下面一條法律更不適用,因為該法的條文明白指出是「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你的朋友使用的是網址又不是商標。


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啦。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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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6-06-02, 08:02 P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7-13
住址: 蕃薯島,打狗城
文章: 4,455
預設

準備一個比較好的解釋,例如 您的 in-foto 是 in Photo的諧音,所以註冊 in-foto。
至於商標部分只要能夠做出明顯區隔,一般消費大眾無混淆之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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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6-06-02, 08:52 PM
Matt 的頭像
Matt Matt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2-23
住址: 雲端
文章: 424
預設

這樣也算侵權?
那全世界那麼多後綴
大概都侵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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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6-06-02, 10:50 PM
shenghong shenghong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3-02-04
文章: 2,236
預設

這學期有修商標法
現學現賣,看看就好,小弟並不是專家

1.in-foto.com註冊日期在infoto.com.tw之前
2.根據alexa.com的排名,infoto.com.tw連排名都排不上,何況是著名或為相關大眾所知?
3.google的資料in-foto.com比infoto.com.tw多
4.對方並非著名商標,況且in-foto和infoto並不完全一樣,SANADA兄的朋友已經盡到"應注意,能注意,而有注意"之責任
5.SANADA兄朋友的網站圖樣和該藝坊商標整體外觀及網站並不相似,相關消費者無混淆之虞,況且該網站只有簡單的頁面

建議SANADA兄可以先抓兩個網站(朋友和對方)的圖存證,如果想保障自己權利,可以去註冊商標,因為我國商標法是註冊保護主義,不註冊僅能使用公平交易法保護自己,但是公平交易法的保護對象是"知名",且"使用時間很久",個人覺得SANADA兄的朋友站得住腳,否則先請對方寄存證信函再和律師討論,一點個人看法
__________________
台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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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6-06-03, 02:06 A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預設

光是"-",就不會有爭議了~

放心吧~

更別說是:1.商標還要通體觀察是否近似呢!2.網站內容也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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