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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12, 07: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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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brother.cn被黑了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41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67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brother.cn

案件经办人 解常晴
裁决提交人 郭禾
本案专家 1.郭禾
裁决日期 2006-06-06
公布日期 2006-6-9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地 址:日本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何英韬



被投诉人:厦门汇迅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湖滨北路育秀里38号C幢9N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brother.cn

注册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3月31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6年4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2006年4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发函,请求确认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2006年4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系由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即厦门汇迅科技有限公司;该域名争议适用解决办法?BR>
2006年4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4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向被投诉人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通知其本案程序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案件程序开始通知;并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并通知该案程序已于当日正式开始。

2006年4月28日,被投诉人致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表示由于五一长假,被投诉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因此要求延迟提交答辩期限至2006年5月27日。对此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当日回复,表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考虑被投诉人的请求,并决定将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延迟至2006年5月23日。

2006年5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2006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答辩确认函;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向投诉人发出答辩转递通知,将答辩书转递投诉人。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在其提交的答辩书中也选择一人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6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定的候选专家郭禾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意见,并于当日收到专家回复的确认函。

2006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郭禾先生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本人发出专家指定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6年6月6日(含6月6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2006年6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投诉书;2006年6月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答辩书;2006年6月5日中午11:32 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投诉书2”;2006年6月5日中午13:54 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答辩书2”。对于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答辩书2”,由于该材料的提交时间超过了专家组规定的补充意见的最后提交期限(即2006年6月5日中午12:00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当日告知当事人,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该材料不予接受。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地址为日本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厦门汇迅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厦门湖滨北路育秀里38号C幢9N。被投诉人于2004年4月2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商号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brother”是投诉人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多个国家注册和使用的驰名商标,也是投诉人的商号。投诉人对该名称享有相应民事权利,该权利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投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于1908年开始创业,正式成立于1934年,创建初期主要开发制造各类缝纫机,“brother”商标自1928年开始使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除了生产缝纫机外,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产品 更加多元化,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信息领域、时装领域及通讯领域三项。目前投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世界上1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基地,并与其全资子公司兄弟国际株式会社携手建立了全球性的销售服务网络。销售子公司遍及欧美、亚太、中东、南美、大洋洲等24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销售额达5730亿日元(约合400亿人民币)。

为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断提高“brother”商标的知名度,投诉人每年都投入大量金钱用于广告宣传和各种赞助活动。1981年投诉人开始赞助BROTHER杯艺术体操国际邀请赛;1984年作为正式赞助商向洛杉矶奥运会提供打字机;1997年再次与国际奥委(IOC)签订正式赞助商协议。

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投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自19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1989年首先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又先后在珠海等地成立了珠海兄弟工业有限公司、兄弟亚洲有限公司等12家独资或合资子公司,此外在全国范围内还设有20家办事处。

自进入中国以来,投诉人为推广“brother”品牌付出了不懈的努力,投诉人在中国的各大媒体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宣传活动,长期在“参考消息”等报纸以及“计算机时代”等期刊杂志上刊登广告;也积极参与和举办了各种博览会和推广活动。通过在中国大规模的宣传,“brother”品牌及其产品已广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和信赖,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投诉人在中国以及在世界各地所进行的大规模的品牌推广,“brother”品牌在中国及世界已经享有了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近八十年的使用和宣传,“brother”商标已经成为世界驰名商标。

投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还赞助在中国举办“兄弟杯BROTHER CUP”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自1993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次,在国内外服装界和社会各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被誉为是国内乃至国际首屈一指,水平最高的服装设计赛事。

投诉人十分重视对品牌的保护,目前已经在中国、日本、韩国、美国等125个国家申请了“brother”商标并获准注册。并连续多年被日本特许厅认定为驰名商标。除此之外,投诉人在全球的商标保护行动也从来没有间断过,一直都在为维护“brother”商标的品牌价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和斗争。

“brother”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其在中国的注册日期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投诉人对“brother”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注册了“brother”系列商标,在中国,投诉人的“brother”商标最早于1981年获得注册,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brother”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投诉人已在第2、7、 9、 11、 16类等多个类别获得“brother”商标的注册,并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投诉人除了享有“brother”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其企业名称为“BROTHER INDUSTRIES LTD.”,投诉人同时享有对“brother”的商号权。而投诉人在世界各地成立的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也都包含“brother”,美国总部公司名称为:Broth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U.S.A.);欧洲总部公司名称为:Brother International Europe Ltd. 、 Brother Holding (Europe) Ltd.;英国总部公司名称为: Brother Industries (U.K.) Ltd.。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brother”品牌己经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人们一看到“brother”,就会想到投诉人和投诉人的产品,而这其中“brother”商标的长期使用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brother.cn”由顶级域名“cn”及识别域名“brother”两部分组成,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brother”与投诉人所拥有的“brother”注册商标和商号相同,显然足以导致混淆。

除上述投诉人拥有注册商标、商号权益外,在互联网上,投诉人同样也拥有以“brother”为名的网站“www. brother.com”、“www. brother.ca”等,通过网络广泛宣传其产品和品牌,这些网站的注册日期也明显早于被投诉域名的申请日期。

由此,如果争议域名“brother.cn”由投诉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注册并投入使用,将会使浏览者和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是投诉人公司众多网站中的一个,从而混淆投诉人网站和争议域名网站。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会对浏览网络的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密切关系。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不享有“brother”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brother”商标,也未将“brother”商标转让给被投诉人;据投诉人调查所知,被投诉人也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授权或被许可使用“brother”商标;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既不是投诉人公司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也没有被授权去注册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注册了“brother.cn”域名,并且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brother”和投诉人注册商标“brother”完全相同。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其注册行为应该依法制止。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

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的“brother”商标经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宣传推广、市场开发和卓越有效的品牌建设,已取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中国,投诉人“brother”品牌传真机、打印机、缝纫机等产品早已家喻户晓,其在中国的知名度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得到认可。通过观察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及其链接的内容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brother”品牌及其产品,被投诉人在其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brother”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客观上必然阻止了作为商标权所有人的投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CN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对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等字样,并建立链接;这些内容与投诉人的主营产品完全相同。被投诉人这种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或误认为是由投诉人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消费者极有可能受到误导,以为该网站与投诉人有所关联,从而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影响到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再次,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中还有“成人用品”、“美女”、“丰胸”、“皮肤病”、 “两性”等链接,其内容低俗下流,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多年努力建立的企业形象和声誉。

最后,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醒目的写着:“本域名转让”的字样,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出卖该域名,该事实已经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故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域名的恶意注册使用。被投诉人应当将其抢注的“brother.cn”的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并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其具体理由如下: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的民事权益,”BROTHER”是一个常用英文单词,应该符合先注册先得的原则。字典里” BROTHER”的单词解释为:1).哥哥,弟弟; 兄弟;2). 教友;同行业的人 3). 同胞;同事,伙伴 4). 【俚】(用于称呼)老兄,朋友 5). 黑人兄弟;黑人男子.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单词出了具有”兄弟”的含义外,还具有其他多种含义, “BROTHER”的具体释意不应以投诉人自己的主观解释和理解为标准来判断,而是应以这一单词自身的含义和向普通公众所传递的信息和含义为标准来判断。并且经过调查“brother.net、brother.cn、brother.com.cn、brother.net.cn 、brother.org”等国内外域名均不属于投诉人且分属于不同的企业. 所以投诉人声称其拥有”brother.com”和”brother.ca”两个域名,就理所应当地拥有”brother.cn”的想法是幼稚可笑的,是不能够成立的。投诉方的行为是一种掠夺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2、 被投诉人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来开展业务的,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是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于2004-4-2注册”brother.cn”域名,经过了将近两年的前期准备后,打算在近期启用该域名,在启用域名之前,被投诉人于2006-2月份将该域名作了域名停放,目的是为了测试自然流量,以便对网站的广告投入进行一个费用的估算。

3、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恶意情形。

(1)首先被投诉人将该域名做了停放,目的是为了测试自然流量,以便对网站的广告投入进行一个费用的估算。

(2)域名停放的所有页面并非被投诉人制作,而是由域名停放的公司(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的停放页面。被投诉人对于该页面没有任何的控制权,也无法作任何的修改。所以该页面上出现的任何文字内容都绝非被投诉人的意愿。被投诉人无需对该页面负责。另外,投诉人在其证据资料中每一个页面的下方都有“浙ICP备05046553号”字样, 这是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备案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提供的备案查询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cx_...abiao.jsp?id=3) , 可以查询到该页面的是属于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无任何关系。

(3)虽然投诉人所提供的网页材料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材料有多处疑点,正常的域名停放都是与具体域名无关的,只有一些热门的关键词(例如:手机铃声,网站建设),但是投诉人提供的页面里,居然有”标签打印机”之类的关键词,这类词都是比较专业的词语,绝不会属于热门关键词。这明显是投诉人修改页面后,将一些和投诉人相关产品的关键词放在页面上,然后打印出来,目的就是为了对被投诉人加以”恶意”的陷害。被投诉人恳请求仲裁组能够给被投诉人一个证明的机会(就是请仲裁组亲自修改域名的dns为dns1.365.com即域名停放公司的dns,然后亲自打开域名,看是否会出现投诉人所陈述的关键词,如果没有,则证明投诉人是在作伪证).

(4)被投诉人没有其他任何的恶意行为。

(三)除上述投诉书中所述,投诉人在其他补充意见中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补充说明:

1、 关于域名停放,被投诉人作为本案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无论是自己制作网页,还是委托他人制作网页,都应对其网页内容给投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提供的网页复印件的内容与经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的本案争议域名的网页内容完全不同,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完全是被投诉人随意拿出一份与本案毫不相关的网页复印件来干扰审理的正常进行。

另外,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辨称:“投诉人篡改网页内容后作为证据提交”,并且在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后暂时停止了网站的运营,试图隐藏恶意注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证据。但是,投诉人提交的所有关于本案争议域名的网页内容的证据资料都已经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的公证;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等字样,并建立链接;这些内容与投诉人的主营产品完全相同。被投诉人这种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或误认为是由投诉人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消费者极有可能受到误导,以为该网站与投诉人有所关联,从而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影响到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其次,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中还有“成人用品”、“美女”、“丰胸”、“皮肤病”、 “两性”等链接,其内容低俗下流,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多年努力建立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最后,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醒目地写着:“本域名转让”的字样,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出卖该域名。通过这些经过公证的证据资料不难看出:被投诉人并不仅仅是对本案争议域名作了停放,而是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使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严重妨碍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2、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也承认“标签打印机”等关键词都是非常专业的用语,这些专业用语出现在以争议域名建立的网页上决非偶然,结合投诉人的业务内容及在中国取得的知名度,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被投诉人在抢注争议域名之前,已经知道“brother”是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并且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这一事实;以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决不是简单的停放,而是经过精心的策划;其抢注争议域名并建立网站的目的,就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虽然被投诉人一再否认与以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关系,但是在被投诉人所一再提及的“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权威网站中根本没有检索到任何被投诉人所说的备案信息。

(四)被投诉人在其2006年6月2日的“补充答辩书”中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说明:

1、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在补充投诉书中所说的“brother”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和商号,这是完全错误的, 在Google搜索引擎里搜索 brother的企业,总共有” 12,400,000” 个结果。也就是说这个商号绝不是只属于投诉人的。

2、首先传统的商标注册不应该延伸到互联网,其次投诉人在补充投诉书中所说的”投诉人已在第2、7、 9、 11、 16类等多个类别获得“brother”商标的注册”。 但是被投诉人通过权威的商标查询发现,brother共有107项商标注册记录,除了投诉人所说的5条记录外,绝大部分都不属于投诉人的。另外投诉人虽然拥有了 www. brother.com”、“www. brother.ca” 、“www. brother.co.jp” 这三个域名, 但是并不代表投诉人就有权利拥有全世界所有后缀的brother域名,不应当给予支持。而且 “brother.net、brother.cn、brother.com.cn、brother.net.cn 、brother.org”等国内外域名均不属于投诉人且分属于不同的企业。

3、“ brother” 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英文单词,符合先注册先得的原则。被投诉人与2004年合法注册了brother.cn域名,经过近两年的准备,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终于基本完成了整个网站的架构和建设,将于近期投入使用,建成“兄弟网”门户网站,网站将是一个中国人互帮互助的web2.0的大型网站。如果域名因投诉人的无礼理由而被掠夺,将造成被投诉人两年的全部心血和投入付之东流。这将会造成被投诉人无法估量的损失。

4、被投诉人再次重申,投诉人于2004年4月2日合法注册了brother.cn域名,是为了将这个域名打造成一个大型的门户网站。而绝非为了出售,这个域名从2004-4-2至2006-2月近两年时间内都是无法打开的,如果被投诉人是为了出售,应该早就挂上出售联系方式,但是被投诉人没有这么做。 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出售这个域名。而且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前从来没有任何的接触。所以被投诉人绝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一)的恶意行为。

5、被投诉人于2006年2月份做了域名停放,目的是为了测试流量,以便决定网站初期的广告投入费用。被投诉人在“答辩书”提供的附件1是“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权威网站 www.miibeian.gov.cn 的查询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投诉人可自行到”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cx_...ao.jsp?id=3” 查询备案情况。 从备案情况证明这些页面是杭州三六五公司负责和制作的,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根本无法控网页的文字内容,网页上的任何内容都绝非被投诉人的主观意愿。打个比方说,甲给了乙一把菜刀,乙用菜刀杀了人,难道甲要负担杀人的责任吗? 所以投诉人所提供的网页材料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的关系,被投诉人也没有任何恶意的行为。 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备案的单位要对所备案的页面负责,也就是说页面上出现的任何文字内容都应该由杭州三六五公司负责。被投诉人无需对该页面负责。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绝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三)的恶意行为。

6、投诉人在补充投诉里说到,”被投诉人并不仅仅是对本案争议域名作了停放,而是投入了实际使用”。 这更是无稽之谈,稍微有一点域名常识的人都知道, 域名做了停放,就完全无法控制域名停放页面的内容,根本不可能投入实际使用。

7、另外被投诉人不存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三),(四)的恶意行为,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恳请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护被投诉人的权益。

六、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的标志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730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brother”拥有商标专用权。该复印件记载的核定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7类:铣床、钻床、攻丝机、铆机、压平机、缝纫机、包括电动缝纫机、手工编织机械、食品加工机、电榨汁混合器、电动洗衣机、转筒及上述商品的零配件。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止。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730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中记载:“brother”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立体声收音机和收音机、磁带录音机、电视接收机、收音机、视频录像机、带激光唱盘的留声机、摄像机和、桌上用电子计算机、电真空除尘器、电烙铁和电熨斗、超声波除尘器、电子标签打印机、打点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计算机键盘软盘驱动器、文字处理机和个人用电脑及上述商品的零配件。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730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brother”拥有商标专用权。该复印件记载的核定服务项目为:属文具用品的电动装订机、打字机包括电动打字机、墨带打印盒、标签打印机及上述商品的零配件。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止。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730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brother”拥有商标专用权。该复印件记载的核定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11类:微波烘箱、带有保暖器的电食品烧煮器、电风扇、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及上述食品的零配件。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止。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通过http://sbcx.saic.gov.cn 网站上查询的第280155、336549、384022、335424、1981663、1978509、2000720号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brother”拥有商标专用权。该打印件记载的核定商品项目分别为国际分类第7、9、16、11、7、7、16、9、9、11、16、类。所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通过http://sbcx.saic.gov.cn 网站上查询的第767299、982000、1027753号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兄弟”拥有商标专用权。该打印件记载的核定商品项目分别为国际分类第7、9、16类。所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投诉人在亚洲、非洲、美洲、澳洲、欧洲、中东地区注册的数百件商标统计表。据该表记载,商标图案多为英文的“brother”和注册国的同义文字,所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投诉人在中国所设的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表。该表记载了投诉人分别设在上海、陕西、广东、香港、台湾、北京、山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的企业和联系单位30余家。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投诉人在中国自1999、2000、2001、2002、2003和2006年的数张销售单据复印件。其中记载了投诉人在中国的传真机产品及相关配件的往来账目。

投诉人并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如其投诉书附件目录中所称的2004年和2005年商业往来单据复印件。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投诉人在中国自1995年至2005年销售量统计表。该表记载了投诉人在中国销售额从1995年的5200万日元,到2005年上升至73亿多日元的过程。投诉人同时递交了投诉人的中国销售公司自2001年到2005年的中国国内销售增长情况。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中未就前述证据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以上证据是真实的。根据以上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相关商标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投诉人亦在中国实际使用其商号。故投诉人对于“brother”商标和商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93’北京兄弟杯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大奖赛作品集》、《创意与设计  第七届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第九届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作品集》。其中记载了投诉人作为赞助商的相关内容。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自1996年至2000年投诉人分别在《参考消息》、《北京青年报》、《天津日报》、《文汇报》、《广州日报》、《南京日报》、《钱江晚报》、《沈阳日报》、《齐鲁晚报》、《陕西日报》、《江西日报》、《深圳特区报》、《长江日报》、《计算机时代》、《慧聪商情》、《通讯世界》、《微电脑世界》、《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华商报》、《北京日报》、《新闻晚报》、《电脑市场》、《电脑快递》、《为您服务报》、《通讯周刊》、《中华大黄页》、《环球时报》、《今晚报》、《联合商情》等报刊上刊登的关于传真机产品的广告复印件。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2001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会刊》、《2004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会刊》复印件,其中有投诉人关联公司的广告和介绍。

投诉人并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如其投诉书附件目录中所称的1998年缝纫机展览会资料复印件。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自1997年和2001年投诉人分别在《生活通道》、《少年报》上刊登的有关产品的广告复印件。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人在1995年、2000年和2005年的企业财政报告。其中记载有投诉人在中国的产品销售情况和投诉人在中国设立其关联公司的消息报道。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人自1989年至2005年的销售额。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中未就前述证据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以上证据是真实的。专家组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投诉人所声称的投诉人“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这些证据证明了投诉人为扩大其在中国的影响所做的努力。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投诉人商标或者商号在中国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标志相同。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为“brother.cn”。该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为二级域名“brother”;其顶级域名“cn”代表中国大陆,不具有区别作用。而投诉人的商标图案与之相比仅仅是英文字母的形状存在细微差异;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之前已经使用“brother”作为其商号,且该商号也已经在中国使用多年;投诉人还曾注册过 “brother.com” 等域名,其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亦与本案争议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在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故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前述法定范围内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标志无实质性区别,应为相同。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任何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据。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均未显示被投诉人对与本案争议域名“brother.cn”相关的标志享有合法权益。故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的域名和其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不享有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商标异字第01277号裁定书和(2005)商标异字第01280号裁定书复印件。二裁定书复印件中分别记载了投诉人对广州市华迅缝制有限公司“BAOTEER”提出商标异议和对广州市华天侨缝纫机有限公司“BRADER”提出商标异议的审理结果。该二复印件中均提到“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加之异议人商标在缝纫机生产行业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如获得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商标异字第02046号裁定书复印件,上记载了投诉人对台州飞蝶衣车有限公司“BRETHREN”提出商标异议的商标局审理结果。其中提到“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和含义上构成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相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有中国日本商会、知识经济论坛IPG编的《日企知识产权及假冒产品识别方法汇编》复印件。该复印件第46页记载了缝纫机、打印机和传真机产品例。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AIPPI日本分会1998年和2004年编制的《日本有名商标集》复印件。其中均记载有投诉人的商标。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人自己的公司介绍复印件,其中介绍了投诉人的概况。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人同洛杉矶奥组委订立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综合这些证据以及前面相关证据可知,投诉人在其经营的产品领域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世界范围也有相当的影响。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二证字第08662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中记录了投诉人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于2006年3月28日访问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全过程。根据该公证书复印件的记载,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网页页面为一广告索引页面。该页面左上角以黑体字标明本案争议域名“brother.cn”,右上角注明访问日期和“本域名转让”字样。页面中,在两处热门关键词标题下分别标明“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传真、招聘、健身、耗材、成人用品、手机、线号打印机、健身椅、佳能复印机、中医”等。在页面上部和下部,还有两行“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传真、招聘、健身、耗材、成人用品、手机、线号打印机”字样。点击这些关键词,页面转为相关产品销售商的网页链接索引。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公证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被投诉人认为该页面中的相关关键词是因投诉人修改该网页,加入了与投诉人产品相关的关键词。根据被投诉人答辩书,该网页页面并非由被投诉人管理,而是由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五公司)管理,因为被投诉人在2006年2月将本案争议域名在三六五公司处办理了域名停放手续。故域名指向的网络页面内容应当为三六五公司控制,而非被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本身并不存在恶意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因此在未改变注册状态前,被投诉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域名。将域名停放于三六五公司处显然是被投诉人自己的意愿,即三六五公司只有得到域名注册人的同意才可能将本案争议域名解析到三六五公司相关广告页面的IP地址上。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和补充答辩书中称在2006年2月份做了域名停放。据此可以断定,被投诉人同三六五公司间必然存在着因域名停放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即三六五公司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得到了被投诉人的授权。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修改了前述公证书中记载的网页页面内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投诉人因为与三六五公司存在域名停放的合同关系,故而有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但是,到本案的答辩期结束,乃至专家组在审理过程中应被投诉人请求延长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内,被投诉人一直都未提交任何证明投诉人曾经修改过网页的证据。故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曾修改网页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投诉人提交的该证据曾通过公证手段加以保全,根据相关证据规则,专家组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件为真实的。

另一方面,无论被投诉人同三六五公司间合同如何约定,该合同的内容显然不可能对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故域名注册人应当承担因该域名的使用所引发的针对任何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至于被投诉人同三六五公司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根据二者间的合同约定解决。就本案而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域名指向前述网页一事违背了被投诉人意愿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就不能免除对该网页上这些热门关键词所引发的问题的法律责任。

根据前述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其中不少关键词均与投诉人产品直接相关。有的还直接使用“兄弟”二字。尽管本案争议域名中的“brother”如同被投诉人所称并非投诉人独创,但投诉人确在中国将该标记注册为商标,且在多年的使用中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停放本案争议域名时所解析的广告页面确有可能让消费者混淆。即现实中可能发生网民因为知晓投诉人商标或商号而通过本案争议域名而登录到前述广告页面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引发利用他人商誉的不公平竞争,是对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破坏。换言之,此种域名停放方式存在利用他人商誉之嫌。况且在现实中确有域名持有人通过域名停放引来网民点击广告,再根据广告的点击数获利的行为。

被投诉人在其补充答辩书中称,自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后两年时间里一直为建立“兄弟网”门户网站奔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网站基本构架已经建成,即将投入使用;且未曾就出售本案争议域名作过任何尝试。但被投诉人对于其声称的事实未提出过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投诉人的主张或者证据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反驳。故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投诉人在其补充答辩书中所称域名停放不同于域名使用的问题,专家组认为这只是对“使用”一词的理解不同所致。从网络技术角度看,停放与实际使用确有一定差异。但在法律意义上,从键入相关域名后即出现了特定的网页页面的效果看,这就是一种使用。即特定域名与特定网页间已经通过本案所称的域名停放建立了联系。不管该网页在事实上还与多少其他域名存在联系,本案争议域名同前述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网页间的联系已经存在。域名作为网页的标记就是通过这种联系来实现的。因此本案中的域名停放方式就是一种域名使用方式。

此外,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给出了三六五公司的域名dsn1.365.com,并希望专家组对该网页加以核实。专家组访问了该域名指向的网页。页面同投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的页面相似,但没有出现前面与投诉人产品相关的关键词。专家组认为,无论该域名指向网页的现状如何,均不能证明公证书所证明的日期的网页状况,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所声称的该网页曾为投诉人修改。所以该网页现在的内容对本案审理结果并无实质影响。

综合前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本案投诉人对“brother”字样在前述商品门类上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同时拥有与本案争议域名相关的在先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二级域名的字样不享有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将其享有的域名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的效果。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以上论述,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brother.cn”转移给投诉人。

八、裁决结果

brother.cn 转移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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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6-06-12, 11:13 PM
heybye heyby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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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没天理。简直没天理。简直没天理。
__________________
弗慮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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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6-06-13, 12:40 AM
Dr.Xue Dr.Xu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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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rother.cn 转移域名
晕掉..............
brother在字典里可以查到.而且使用也很普遍.怎么会是这种结果呢,真叫人无法接受.
还请楼主赶紧上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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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做人,小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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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6-06-13, 12:43 A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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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驚訝的是,你們對這結果為何這麼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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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6-06-13, 02:29 AM
traffic traffi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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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概!無語!!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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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6-06-13, 02:59 AM
kuekhh kuekhh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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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到http://brother.cn/
看到了以下的敘述

声明:该域名brother.cn已经被日本某企业通过"手段"掠夺了!这就是注册.cn域名的下场,随时都有可能被别人抢走,没有任何的保障。说起来真可笑,日本曾经侵略中国,现在又来掠夺中国的域名资源,可是帮凶的却也是中国人。
中国同胞兄弟们,希望你们勿忘国耻,振兴中国, 支持国货,坚决抵制日货!
点击这里发表感想
看看这些, 你们用着日货,心里会好受吗?
不能忘却的历史 令人震惊的南京大屠杀图片
南京大屠杀
残暴日本人对中国妇女的罪行
日本731部队恐怖残忍的冻伤活人实验!

这个页面也许不会存在太久了,请大家打开 www.brother.com.cn ,支持中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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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6-06-13, 07:08 AM
yumi yumi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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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注意:
抵制日貨,人人有責!
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各位版友的四字母com、数字米com/net/cc、三杂米com、拼音米。价格随行市价。站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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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6-06-13, 08:43 AM
数码怪兽 数码怪兽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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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到http://broth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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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域名brother.cn已经被日本某企业通过"手段"掠夺了!这就是注册.cn域名的下场,随时都有可能被别人抢走,没有任何的保障。说起来真可笑,日本曾经侵略中国,现在又来掠夺中国的域名资源,可是帮凶的却也是中国人。
中国同胞兄弟们,希望你们勿忘国耻,振兴中国, 支持国货,坚决抵制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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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了一下,很烦躁。很想把日本人都杀光,中国要出个铁碗人物才好。。

大家千万不要给日本人捧场!!!生活中工作中,无时无刻不要给日本人好脸色。。不要买日本货,工作需要给日本鬼子回email不要太主动,名字后不要加san好象给他面子,他听不懂英语不要试图说慢来适应他,在国际会议上让他丢脸。。不要接受日本人的礼物,别拿自己到过日本来炫耀。。。日本,那就是一个垃圾!垃圾国家,垃圾人民,垃圾岛,垃圾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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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6-06-13, 10:23 AM
wangjinhk wangjinhk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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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是不是以后使用brohter都要交给那个公司使用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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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舊 2006-06-13, 11:23 AM
kjl 的頭像
kjl kjl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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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mi
大家要注意:
抵制日貨,人人有責!
我是不会抵制国产日货的!

这也给那些一天到晚在.cn上做梦的人一剂猛药:现在内地的贪官很多,但是疯子更多!
__________________
按摩网,随便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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