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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舊 2006-06-13, 1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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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不知道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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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舊 2006-06-13, 1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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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除了享有“brother”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其企业名称为“BROTHER INDUSTRIES LTD.”,投诉人同时享有对“brother”的商号权。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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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的“brother”商标经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宣传推广、市场开发和卓越有效的品牌建设,已取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中国,投诉人“brother”品牌传真机、打印机、缝纫机等产品早已家喻户晓,其在中国的知名度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得到认可。通过观察被投诉 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及其链接的内容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brother”品牌及其产品,被投诉人在其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brother”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客观上必然阻止了作为商标权所有人的投诉 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CN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对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反对

引用:
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等字样,并建立链接。
支持

引用:
最后,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醒目的写着:“本域名转让”的字样,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出卖该域名,该事实已经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强烈支持,足以认定原域名所有人为恶意注册!

引用:
被投诉人认为, 投诉人在补充投诉书中所说的“brother”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和商号,这是完全错误的, 在Google搜索引擎里搜索 brother的企业,总共有” 12,400,000” 个结果。也就是说这个商号绝不是只属于投诉人的。
反对,明显的应诉方式错误!

引用:
首先传统的商标注册不应该延伸到互联网,其次投诉人在补充投诉书中所说的”投诉人已在第2、7、 9、 11、 16类等多个类别获得“brother”商标的注册”。 但是被投诉人通过权威的商标查询发现,brother共有107项商标注册记录,除了投诉人所说的5条记录外,绝大部分都不属于投诉人的。另外投诉人虽然 拥有了 www. brother.com”、“www. brother.ca” 、“www. brother.co.jp” 这三个域名, 但是并不代表投诉人就有权利拥有全世界所有后缀的brother域名,不应当给予支持。而且 “brother.net、brother.cn、brother.com.cn、brother.net.cn 、brother.org”等国内外域名均不属于投诉人且分属于不同的企业。
支持

引用:
“ brother” 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英文单词,符合先注册先得的原则。被投诉人与2004年合法注册了brother.cn域名,经过近两年的准备,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 力,终于基本完成了整个网站的架构和建设,将于近期投入使用,建成“兄弟网”门户网站,网站将是一个中国人互帮互助的web2.0的大型网站。如果域名因 投诉人的无礼理由而被掠夺,将造成被投诉人两年的全部心血和投入付之东流。这将会造成被投诉人无法估量的损失。
反对!没有证据证明!

引用:
被投诉人再次重申,投诉人于2004年4月2日合法注册了brother.cn域名,是为了将这个域名打造成一个大型的门户网站。而绝非为了出售,这 个域名从2004-4-2至2006-2月近两年时间内都是无法打开的,如果被投诉人是为了出售,应该早就挂上出售联系方式,但是被投诉人没有这么做。 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出售这个域名。而且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前从来没有任何的接触。所以被投诉人绝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之(一)的恶意行为。
反对,你原来没挂并不影响现在没挂

引用:
被投诉人于2006年2月份做了域名停放,目的是为了测试流量,以便决定网站初期的广告投入费用。被投诉人在“答辩书”提供的附件1是“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权威网站 www.miibeian.gov.cn 的查询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投诉人可自行到” “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cx_...ao.jsp?id=3” 查询备案情况。 从备案情况证明这些页面是杭州三六五公司负责和制作的,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根本无法控网页的文字内容,网页上的任何内容都绝非被投诉人的主观意愿。打个比方说,甲给了乙一把菜刀,乙用菜刀杀了人,难道甲要负担杀人的责任 吗? 所以投诉人所提供的网页材料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的关系,被投诉人也没有任何恶意的行为。 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备案的单位要对所备案的页面负责,也就是说页面上出现的任何文字内容都应该由杭州三六五公司负责。被投诉人无需对该页面负责。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绝无《中 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三)的恶意行为。
反对!

引用:
投诉人在补充投诉里说到,”被投诉人并不仅仅是对本案争议域名作了停放,而是投入了实际使用”。 这更是无稽之谈,稍微有一点域名常识的人都知道, 域名做了停放,就完全无法控制域名停放页面的内容,根本不可能投入实际使用。
反对,你干吗要做停放?

由此可知,该域名判给日本人纯属原域名所有人自找!不过与血蜘蛛的那个域名案子相比,有可商量的余地!血蜘蛛的那个域名案子纯属活该,没有任何可商量的余地,只要是廉洁一点的仲裁机构都会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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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舊 2006-06-13, 1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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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国人在自己的地方打输了官司,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骂政府腐败,骂法院垃圾!自己要多找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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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舊 2006-06-13, 1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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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换个说法:

有个厦门的垃圾公司居然因为贪图小利,不当使用brother.cn, 最后将该域名输给了日本人。。现在这间垃圾公司有一定的悔改,加入了反日大军,虽然其加入反日大军的意图不是那么纯洁,但也值得表扬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了就好,虽然输了一个域名,但是那域名也是日本人要交钱的。。

不管这件案子如何,对日本人我还是要愤一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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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舊 2006-06-13, 0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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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扯上抵制日貨?

別忘了,日貨很多都是 made in china 的 喔,而且數量不少、產量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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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舊 2006-06-15, 03: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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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paper
這也扯上抵制日貨?

別忘了,日貨很多都是 made in china 的 喔,而且數量不少、產量龐大。
所以说,我从来就不抵制国产日货,抵制国产日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爱国的表现!
我们要抵制的是原装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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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舊 2006-06-15, 06: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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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能有商标争议的域名就最好不要停放,是不是应该赶紧把我的撤下来再说??
大大们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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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舊 2006-06-19, 02: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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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ther 這個單字 太普通了..... 註冊.cn 真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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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舊 2006-06-19, 09: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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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68
在台灣
不知道會如何判決?
我想如果對方網頁是放和Brother產品相關的網頁,到了哪一國都是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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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舊 2006-06-19, 11: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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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確實理虧

"被投诉人以本案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显示“标签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缝纫机”、“兄弟一体机”等字样,并建立链接;这些内容与投诉人的主营产品完全相同。"

如果被投訴人不要架站
或內容不要出現brother品牌的產品
也許就不會被判輸了
這個完全是自己失誤

但在台灣
(1)若brother.com.tw不架站
(2)若架站出現brother產品
(3)架站但跟brother品牌完全無關

case (1)可能輸,五五波
case (2)一定輸,100%輸
case (3)應該不會輸,90%不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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