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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6-08-06, 11:18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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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預設 TOEIC.com.cn 蹊蹺網域案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投诉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TNT Postal Receipt 快递退回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al.Receipt.pdf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答辩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裁决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答辩书已写好 在第16楼 #16

多益英語論壇需要大家的幫助 ETS已向HKIAC提起域名爭議仲裁 DCN-0600056

http://bbs.toeic.com.cn/read.php?tid=9787

本站域名 TOEIC.com.cn 等已被美國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仲裁投訴

各位長期瀏覽並關注 http://TOEIC.com.cn/ 的朋友們,大家好:

2006年8月5日上午10時53分,我方人員瀏覽網絡時無意間由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82421 內提供之網址 http://www.adndrc.org/cn/cns_statistics.html 發現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此3域名已於2006年3月16日由美國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域名爭議仲裁投訴,隨即電話與 HKIAC 本案的經辦人蔡偉平取得聯繫。

其一再強調與註冊商聯繫及查詢CNNIC Whois後未得到我方的詳細地址,什麽快遞也沒接到的我方人員則質疑其為何不發送電子郵件?何況域名註冊商處有我方詳細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電話及郵箱。我方人員假如沒看到論壇上那個帖子此爭議又將如何?

幾乎同時,2006年8月5日上午11時15分,我方首次收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發來以下兩郵件:

① 2006年8月5日 10:56 HKIAC -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確定專家通知
② 2006年8月5日 11:09 關於: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

我方隨即於晚間2006年8月5日 19:00 寫就被投訴人的具體信息並電郵發出: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被投訴人的信息及疑問,強烈質疑其程序的合法性和要求馬上拿到投訴人的投訴書。

我方承認 toeic 非我方註冊商標,也認可其在中國大陸以外的某些地區如日韓港臺有相當的知名度。但是,由2002年開始每年於中國大陸參加託業考試的總人數及相關數據為依據,我方則不認為 toeic 在中國大陸屬馳名商標之範疇,且其所謂馳名商標之地位也未經商標局或法院之認定。

2002 1,000
2003 10,000
2004 30,000
2005 60,000 http://bbs.toeic.com.cn/read.php?tid=8002

我方註冊並建設 http://TOEIC.com.cn/ 網站至今已有兩年,發帖上千,會員上萬,點擊數十萬,受益網友無數。且於 google.com 或 baidu.com 等著名搜索引擎檢索“toeic.com.cn”、“託業論壇”或 “toeic 經驗”皆有大量記錄留存。

我方純出於公益目的,非盈利性質,為網友間彼此交流心得經驗提供一個場所和平臺,屬言論自由,合法合理。通過對此域名持續而合理的使用,我方對此也擁有相應的民事權益,投訴人的商標權並不能無限延伸至域名領域。

更何況, ETS 之全球 toeic 推廣乃地區代理形式,ETS 於中國大陸授權之關聯企業 Sylvan 早已使用 toeictest.cn 和 toeictest.com.cn 為中國大陸人士提供官方的 toeic 服務,且其域名註冊時間遠遠早於我方域名的註冊時間,這說明我方域名的合法註冊及合理使用並沒有影響 ETS 及其 toeic 業務在中國大陸的開展,也沒有混淆與投訴人間的區別,更沒有誤導公眾,不存在惡意。

toeictest.cn 2004-09-29 11:14
toeictest.com.cn 2002-11-05 00:00

toeic.com.cn 2005-04-13 08:05
toeic.net.cn 2005-04-04 07:57
toeic.org.cn 2005-04-04 07:57

因此,我方希望大家一起積極努力蒐集有利證據,以應對這一反向域名劫奪。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代理人 劉澤斌 +86-532-84765176 +86-0532-87609771
青島市李滄區長澗村61號(老村) 郵件:lzbrbf # 163.com
2006-8-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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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6-08-06, 11:54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2,995
預設

奇怪,為何是向香港的仲裁機申請仲裁?

類似toeic或tofel這種網址確實很麻煩,商標是人家的,但也不能說其他人就不能註冊,畢竟拿來討論這類考試的議題,也算是合理使用,只要沒有讓人以為這個站是toeic的官網什麼的就好。況且你們已用了一段時間,又有許多使用者,應更可以證明你們是屬於善意使用才對。
不過這種都是雙方有理,最後還是要看仲裁者的一念之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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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6-08-07, 12:42 A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HKIAC平常都没什么cn买卖,2004年2005年合计没几件。

这一次赶在2006-3-16,适用20020930的CNNIC争议办法,像其他大企业一样,ETS委托德汇律师事务所就其考试子品牌提起大量域名争议投诉。为什么在香港?经过我最近看一些案例,似乎香港的专家比北京的专家更倾向这些品牌大企业,动辄世界驰名商标=恶意(你必然明知),而且港台专家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另外大品牌渗透早、影响力大……对恶意的界定更倾向商标持有者,带着放大镜观察被投诉人网页上的蛛丝马迹即成为商业盈利( http://www.adndrc.org/cn/image/DCN-0500026.pdf )。

到现在我还没看到投诉书,不知道对方律师都固定了什么证据,此案有点悬啊,我感觉双方把握都不大。显然toeic在港台的品牌影响力要大于北京。

最关键,我邮箱就一直没收到通知这专家就确定了( http://www.adndrc.org/cn/cv/LI%20N.T.%20NIGEL.pdf ),案件经办人电话里说是邮寄给我了材料我就不明白他口口声声cnnic whois没查到地址又寄到哪里了?到现在还没确定到底谁是被投诉人?我也真不明白现在到底什么阶段( http://www.adndrc.org/cn/cns_flow_chart.html )。难道香港人手不够?唉,蹊跷啊。

--------------------------------------------------------
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8月5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确定专家通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谨此正式书面通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兹确认已经指定

李念祖 先生(Mr. Nigel Li)

作为独任专家组,审理题述域名争议案。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经办人联系,详细联系信息如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电话: 852-2525 2381
传真: 852-2524 2171
电子信箱:cndomain@hkiac.org

此致

件经办人:蔡伟平
--------------------------------------------------------
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姚松 女士)

抄送:
专家:李念祖 先生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8月5日

关于: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姚女士,您好!

关于上述域名争议案件,本案专家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敬请您确认以下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是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还是“刘泽斌”。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致礼!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
From: nigelli [李念祖]
Sent: Friday, August 04, 2006 2:21 PM
To: CNDomain
Cc: rebeccahsiao [蕭秀玲]
Subject: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Dear Mr. Cai:

I received on July 31 a package containing photocopies of (i) a set of documents for the Complaint ("Complaint") filed by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s ("ETS"); (ii) the e-mai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and registrars, and those between HKIAC and the parties; and (iii) a postal receipt proving that the Complaint was duly served 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on 25 March 2006.

After reviewing the above documents, I require your assistance in having CNNIC and ETS clarify the following matters first:

1. The photocopy of CNNIC's Registry WHOIS Data (Exhibit 1 of the Complaint) shows, "Registrant Name: 劉澤斌; and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Please have CNNIC clarify whether 劉澤斌 or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s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the subject domain names.

2. In the Complaint, 劉澤斌 is named the Respondent while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s named the Respondent Organization. Please have ETC clarify whether the Complaint劉澤斌 only, or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are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ETC filed the Complaint. Please note that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劉澤斌 instead of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f it was filed against 劉澤斌. If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against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i) 劉澤斌 at his residence and/or his e-mail address; and (ii)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dressed to it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at its registered office.

Upon receipt of confirmation on the two matters above, I would proceed accordingly.

Best regards,

Nigel N.T. Li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7F, 201 Tun Hua N. Road
Taipei, Taiwan 10508, R. O. C.
Tel: 886-2-27153300 ext. 2380
Fax: 886-2-27133966

Client/Matter No.: H43857/D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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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6-08-07, 12:58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经过一番电话交涉,终于拿到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了,我还要申请专家才或许可能给我一个答辩的机会。

首先,责任在 CNNIC ,原来whois资料显示很详细,包括电话号码。谁是 注册人 清清楚楚,但现在就不明不白,谁都知道在中国适格的注册人是公司组织而非个人,ETS的律师则顺水推舟来个“被投诉人名称:刘泽斌”和“被投诉人组织名称:青岛华润青××”。并且以上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TNT的快递无法送达,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华润青石化的注册地在城阳区,刘泽斌则住在李沧区,快递单上没有电话,像我住的这样的小村快递无法送达就可以理解了。新网和万网也是,为什么不向hkiac提供我注册域名时登记的电话呢?我好歹也是个新网代理,出了这种在客户看来的大事就不电话通知一声儿?


其次, 163.com邮箱,不知道有谁和我一样的情况,3-4月期间我竟然什么hkiac的邮件都没见到,相信hkiac那里也不可能有我已阅邮件的收条。

第三,3.23-4.6期间我个人的笔记本电脑是处于被青岛公安网监扣押状态的,我不知道这之中和这前后他们是否对我在163.com的免费个人邮箱进行了过滤审查堵截。(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69920

总之,一切的不幸凑到一起,就铸成了我今天这个事儿。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投诉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TNT Postal Receipt 快递退回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al.Recei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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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6-08-07, 04:10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此案如果能够提交答辩的话 我有60%的胜算了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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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6-08-07, 09:22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终于搞清楚为什么3月以来一直没收到香港国际仲裁的邮件的原因了

163.com 的邮箱有一套垃圾邮件过滤规则,会将

如收件人及抄送人过多 邮件中超链接过多……

的邮件自动识别为 垃圾邮件 后放到垃圾箱

而我收发邮件一直用本地 OE 收发 基本从不登录mail.163.com看垃圾箱

结果终于错过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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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6-08-07, 10:10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先生

请转送专家:李念祖 先生

自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
日期:2006年8月7日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


截止2006年8月5日,被投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及进行毫不知情。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发来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本案的被投诉人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玉。根据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注意到专家最近对被投诉人的界定也有疑问,并在 Friday, August 04, 2006 2:21 PM 致案件经办人的邮件最后提到:“If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against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i) 劉澤斌 at his residence and/or his e-mail address; and (ii)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dressed to it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at its registered office.”然而作为被投诉人,即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8月5日,却没有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任何材料。并且,被投诉人注意到前述邮件中所记“(iii) a postal receipt proving that the Complaint was duly served 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on 25 March 2006.”之TNT快递并没有成功投递,而且其地址一栏也将被投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错误地写成其代理人的家庭住址,关键是没有标明电话号码,这当然给投递造成困难,导致无法按期送达,而此责任不在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之代理人刘泽斌是在2006年8月5日浏览网络时无意间由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82421 内提供之网址 http://www.adndrc.org/cn/cns_statistics.html 发现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此3域名已于2006年3月16日由美国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域名争议仲裁投诉,随即电话与本案的经办人取得联系。才第一次知晓本案的存在及其进行,而之前并没有收到任何的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蔡伟平发来投诉人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而作为争议域名,自注册后即以网络论坛的形式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由 http://bbs.toeic.com.cn / http://bbs.toeic.net.cn / http://bbs.toeic.org.cn 皆可访问,google.com 和 baidu.com 皆对其有数据收录,而非投诉人所强调 http://www.toeic.com.cn / http://www.toeic.net.cn / http://www.toeic.org.cn 形式之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早在其注册域名时就提供了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虽然现在通过 CNNIC 之 Whois 系统无法查到包括联系电话在内的所有全部内容,但这个查不到详细联络信息的责任并不在被投诉人一方,在这一点上被投诉人是十分无辜的。而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因此,被投诉人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而不致于还没开口就丧失其所拥有的域名。


此致


刘泽斌
2006年8月7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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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6-08-08, 03:43 PM
kam 的頭像
kam kam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6-06-16
住址: HK
文章: 1,496
預設

引用:
作者: 哈啦
奇怪,為何是向香港的仲裁機申請仲裁?

類似toeic或tofel這種網址確實很麻煩,商標是人家的,但也不能說其他人就不能註冊,畢竟拿來討論這類考試的議題,也算是合理使用,只要沒有讓人以為這個站是toeic的官網什麼的就好。況且你們已用了一段時間,又有許多使用者,應更可以證明你們是屬於善意使用才對。
不過這種都是雙方有理,最後還是要看仲裁者的一念之間吧。
好似在香港奪回域名的機會會大點喔~...
我也是從記錄推測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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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6-08-09, 02:44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大家放心 我会尽全力替我的权利人保住这三个域名的 证据基本已搜集建档完毕

对方律师咋就不给我方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呢?这封邮件又是在163.com垃圾箱文件夹里翻出来的。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8月9日

敬启者:

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下午4:19)发出的电邮收悉。

就有关被投诉人提请专家考虑本案特殊情形的请求,我司为此代表投诉人表示强烈的反对,并恳请专家仅依据投诉书对本案作出仲裁决定。

我司现代表投诉人指出,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让专家考虑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在CNNIC的WHOIS记录上,域名的注册组织为域名的持有人,而注册人为注册组织的代理或者是负责人,在送达邮件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邮件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送达,包括将电邮发送致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记录上显示的域名联系人电邮地址,及/或将硬本寄往域名持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邮政通信地址。

正如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上午10:32)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应,本案程序的所有函件已经按照《程序规则》发送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电邮地址(lzbrbf # 163.com),亦即是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记录上的电邮地址。至于文件的硬本,亦已经速递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事实上,我司代表投诉人所发出的电邮及硬本,亦已经发送致被投诉人的上述相关地址。因此,贵中心与我司均已经依规则送达文件。按照《程序规则》第五条,贵中心与我司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的责任已经解除,被投诉人亦应被视为收妥邮件。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

事实上,从被投诉人近日发出的电邮可见,其电邮地址的确为 lzbrbf # 163.com,即贵中心和我司发送电邮的地址。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作出投诉的五个月后,才片面地声称贵中心与我司在整个域名争议程序中逾六封电邮都被放入所谓“垃圾邮箱”而未有查看。我司对此感到非常怀疑。被投诉人不可以亦没有理由抵赖其没有收到邮件。无论如何,被投诉人因其自身的疏忽而未能及时收看贵中心及我司的邮件,绝对不属于《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及三十一条中的“特殊情况”。 被投诉人的题述请求亦完全不合理,倘若所有被投诉人都以没有查看电邮为理由,而因此可获批准延长答辩的时间,此举严重违背域名争议程序中“专家组应确保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的精神。

有鉴于上述原因,现恳请贵中心及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请求不能被接纳,并且仅依据符合《程序规则》递交的投诉书对本案投诉作出仲裁决定。

此致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汇律师事务所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526-5000
Fax: (852) 2524-3000
Email: hkipt # dors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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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舊 2006-08-10, 10:27 A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日期: 2006年8月10日

HKIAC DCN-0600056 邮箱:持有人与管理人之辨 电话与传真

敬启者:

在2006年8月7日 10:31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cndomain # hkiac.org 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 刘泽斌 lzbrbf # 163.com 回应其关于“域名争议案被投诉人的信息及疑问”的邮件中,被投诉人代理人首次于邮件之附件中见到自本案开始以来的全部来往邮件材料,然而经过被投诉人代理人三日来的仔细研判,发现其中多处错误疏漏及被投诉人信息确认方面的严重失误。由此失误进而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我方当事人没有能够,无论是从投诉人处,还是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实际收到投诉书并及时做出反应。

实际上自始至终,对方当事人就疏于、无意于、也不愿去主动查询信息或给出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就是为了使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在没有实际收到投诉书的情况下错失答辩机会进而痛失域名。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则是因为在依照《程序规则》寻求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络资料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与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工作人员的疏忽敷衍与不主动配合,终没有确实拿到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详细联系资料并使之无法穷尽《程序规则》第5条所列“域名持有人”和“管理联系人”的“邮政通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之全部手段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2004年12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第二十九条:“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一)申请的域名;(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之规定,以下为本案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详细的联络资料:


域名注册人信息(Registrant Contact Info)
注册组织名称(Registrant Organization):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李建玉
注册人联系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7874076
传真:+86-532-87874557
邮件(Registrant Email):palijing # qdcnc.com

域名管理人信息(Administrative Contact Info)
管理人名称(Admin Name): 刘泽斌
管理人联系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Administrative Email):lzbrbf # 163.com

技术联系人信息(Technical Contact Info)
技术联系人名称:刘泽斌
技术联系人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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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的投诉人,其认为似乎只要给出个本案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然而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无论是在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附件中还是都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及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中,都万分遗憾的没有发现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本案被投诉人的电子邮箱地址 palijing # qdcnc.com ,显然域名注册持有人(Registrant Organization)与域名管理联系人(Admin Name)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与主体。

而荣幸作为本案投诉人笔下的被投诉人,刘泽斌,即本人,被投诉人代理人则对投诉人证据附件1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因为无论是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还是 HKIAC 与 CNNIC 、与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以及现时的 CNNIC whois 查询中都无法也不能与投诉人的举证相印证。而同样明显的是刘泽斌显然不是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不是其工作人员,而是其授权处理此域名争议仲裁案的委托代理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后随后将随被投诉人之答辩通过电子邮件与邮政快递两种方式发出)。

同样还是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没有看到相关来往邮件及 TNT 快递单据上有显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域名管理人之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而这些,由 HKIAC 通过 CNNIC 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追索皆可轻易拿到。同时被投诉人代理人注意到 TNT 快递单据投诉人所填之邮政编码为 266100 ,这显然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信息上所填写之 266000 有所差异,因为 266100 是青岛市崂山区的邮政编码,而非李沧区或城阳区,如此一来 TNT 快递无法如期送达的责任就更不在我们一方。

综合以上,还是回到《程序规则》第五条,在能取得而没有主动取得域名持有人邮箱、电话及传真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在事实已然形成,责任已难免除的情况下,难道这不是特殊情形那什么又是特殊情形?

事实上投诉人域名反向劫夺的意图十分明显,因其 TOEIC 中国大陆总代理思而文早在 2002-11-05 就注册 ToeicTest.com.cn 以之作为中国大陆的 TOEIC 官方站点而广泛宣传,四年累计10万多点考生,与中国大陆其他考试每年动辄考生人数1200万至1400万人之传统重翻译阅读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可比较,影响殊微,只是重口语、听力比重一半分量的托业倒显得有些新潮。同样, toeic.co.kr 早就为 TOEIC 韩国地区总代理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于 1996-08-06 注册做域名转发用,而 TOEIC 日本地区总代理国际商务交流协会 IIBC 也于 1997-06-02 注册使用 toeic.or.jp 为日本之 TOEIC 官方站点,而台湾地区总代理忠欣股份也在 2001-08-01 注册使用 toeic.com.tw 。反之弃之不用的倒是 ETS 于 2005-02-03 取得之 toeic.co.jp , toeic.cn 终必将如此,被投诉人域名建站反倒有错?

争议仲裁的意义在于公平公正,而被投诉人也有张口说话的权利。被投诉人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可由专家根据《程序规则》第31条之各项自由裁量。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有理不在声高,有据不怕答辩。

此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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