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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舊 2004-11-27, 11: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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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再查遍這案件申訴人的所有相關商標.
沒有一個與104office有任何混淆及衝突關係

此爭議裁決有嚴重疏失.不應"取消註冊人該系爭網址".

如說「104辦公市」網站之讀音相似於「104office」
雖"104辦公市"網站是有網站使用網站名稱之存在事實,
但無有"104辦公市"相關商標及服務標章.
且"站名"存在事實是於104office網址註冊之後才產生.
如何主張?

如說「104」為申訴人「104」系列著名標章之外觀、讀音相同或近似,足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104」為國人即有已知"電話查詢號碼",非申訴人所創建
且申訴人之相關商標及服務標章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eyNO=088046977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eyNO=088046976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eyNO=088046972
http://203.69.69.28/TIPO_DR/servlet/...eyNO=088046971
那一個「104」圖型商標與「104office」會產生混淆?
如何主張?

其他申訴人相關商標.有興趣了解的版友.可這邊查一下(其他差異更遠)
http://203.69.69.28/TIPO_DR/ApplicantIPO.html

這個爭議案,應是直接"駁回"的

引用: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在外國網名判例中常有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