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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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參加者錄音或錄影』 ?
這句話實在是莫名其妙 ! 意思就是萬一發生了糾紛, 事後我也提不出證據就對了 ? 各位網友, 要參加這一類說明會, 請記得, 一定要將主講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樣貌清楚拍下來。當你不確定對方是不是騙徒時, 這一個做法可以帶給對方相當的壓力。許多騙徒經常變換身份與名字, 當一個騙局成功了, 他們就會換個身份換個名字, 再去騙下一批人。但, 唯一不能換的, 就是他自己的樣貌, 如果有受騙者拍下他的樣子, 事後公佈出來, 往後這個騙子要再騙成功的機會就小得多, 而且也容易被抓到 因此, 無論對方怎麼解釋, 當你參加說明會時, 務必要拍照。如果對方以商業機密做為理由不讓你拍, 你就告訴對方你只是拍人物, 如果連人物都不給拍, 那 ...... 轉身就走了吧 再來, 這家公司以這種方式吸收資金, 恐怕有觸犯了『銀行法』的嫌疑。 如果要以合法的方式運作, 對方必須以所募得的資金, 成立一家公司, 投資者依投資金額多寡, 平均取得該公司的股份, 這樣才能讓投資者的金錢獲得保障。如果照這家公司的做法, 投資者只是把錢拿給他們去運作, 這就可能違反了銀行法的規定 我不知道這位 Vincent 的真實姓名, 不知道他的身份證字號, 如果萬一他又不讓我拍照 .... 是我的話, 我才不會投資這樣的事業呢 ! ---------------------------- 銀行法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第 29 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 29-1 條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 5-1 條] 收受存款之意義)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此篇文章於 2009-04-07 11:55 AM 被 robowang 編輯。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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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wang大大說的事情(拍照錄音)我以前都沒在意耶
我只秉持著一種信念: 應徵任何工作,在還沒有領到薪水之前,就要你先支付一筆費用~免談! 像有些騙子公司會說要先繳交制服費呀!課程訓練費呀!...等等 這種都是明顯不合理的。 舉例說明:就算是制服要扣錢,也應該是從薪水裡分次小額小額扣,或者是上班未滿多久要扣幾成的制服費,這種邏輯我會接受,但我一定會把他扣錢的東西拿回來,要是他說致福代表公司形象不能讓離職的人使用,不然當場銷毀也好。 還有很多網路賺錢(點廣告賺錢類),加入還要升級成高等會員才能領錢,我覺得都還沒領到錢就要人先付錢也是不合理的。 這所謂的一百萬給八趴... 我覺得很像前年有一家叫欣富康還是什麼的很像 那是要人先投資多少錢買個站,然後點股溝廣告賺錢@@! 最後也是倒~ 那時候我剛開始玩股溝廣告沒多久 我爸媽看了新聞都認為我被騙 我要一直解釋很久 第一、我不是他們會員 第二、我做的是無本生意(那時候只用股溝部落格下去炒,空間網址全部沒有買) 第三、有賺最好,沒賺就是浪費時間而已。 一百萬可以賺錢的方式太多了, 去炒股連續漲停兩天就比這8%還多,如果連續跌停兩天...算了!一切操之在我,怨不得人 去跟688(養一堆小雞不如養一隻老鷹)買個稍微漂亮的網址,然後待價而沽。(一百萬可能買不到廖大的網址) 送給我,我會永遠感激您。一輩子記得您的大恩大德(詐騙集團不會感激你喔!還會笑你號呆) 假設如這個活動所言 100萬 x 25人 = 2500萬 本計畫僅招募20~25人參加,過多或過少都有可能造成計劃失敗的風險(看到沒,他不負責的喔)。 如未達計畫人數將無法執行,等待人數到達後才會展開這項計畫(妳永遠不知道人數到達沒有,即使騙到五十個大頭呆也跟你說人數未到達,它可以吸到飽然後閃人)。 如任何一年未滿足8%以上的投資報酬,得以要求延展一年(表示他可以一直延展,金主永遠拿不到錢?)。 不知道有沒有人不怕死的要捧一百萬去試試? 如果有要記得來跟大家分享喔~!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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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還有他國居留權,A個幾千萬,然後不用回來...哇~ 誰奈得了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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