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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傾向有共同利益的投資人, 大家一起起成立救濟組織 - 域名拍賣協會之類的
呼籲修法, 對抗資本集團內線交易(想判給誰就判給誰的原由就是無法源與判例,怎麼寫都不會被雙方當事人抓到把柄的心態在做裁判) 否則, 如同前文所述 資本集團可不管你是先取得(1997~2001) 他是後取得(交易過第幾手, 最後持有者是跟別人買過來的也算) 資本集團想要把你的域名或他的域名搶過來, 只要如同前面作法就行了!!! |